机关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委会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党委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河北大学院级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决定委员分工。
(二)学习传达学校党委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决定机关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并就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部署。
(四)研究制定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总结。
(五)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计划、预备党员的发展和转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党员奖励和处分等问题。
(六)研究审定党委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合并、更名,研究批准所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听取所属党支部工作汇报。
(八)研究讨论向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研究讨论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组成。党委秘书列席会议;扩大会议可吸收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会议,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
第九条 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其近亲属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条 党委秘书负责会议的准备、通知、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发至相关人员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要按照程序确定。书记、副书记或委员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议题经书记审定后上会讨论。
第十二条 会议坚持一事一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决议或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秘书负责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